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五条有效对住宅物业管理活动负有相关指导、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和其他相关组织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