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四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违反行政管理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与城乡建设、城市管理、公安、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有关行政机关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