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九章 法律责任第六十三条有效业主委员会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的,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或者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责令限期改正;拒不改正的,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可以指导、协助业主组织召开业主大会会议,调整或者重新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业主委员会成员违反本条例第十四条规定,给业主造成损害的,除依照本条例第十五条第二款规定予以罢免外,还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六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