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第六十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鼓励支持物业管理相关主体委托第三方评估机构,开展物业项目交接和查验、物业服务标准和费用测算、物业服务质量等评估活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六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