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九条

有效

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业务培训。

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住宅物业管理有关人员的日常培训,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对其成员及候选人开展专门培训。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