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第五十九条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统筹指导全市住宅物业管理的培训工作,定期对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开展业务培训。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对业主委员会成员、物业服务项目负责人以及其他住宅物业管理有关人员的日常培训,并在筹备首次业主大会会议、业主委员会换届选举前,对其成员及候选人开展专门培训。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八条回到全文第六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