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第五十八条有效市、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建立物业服务企业服务质量标准体系,并向社会公开。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管理行业信用信息平台。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建立物业服务企业及其项目负责人信用档案。物业管理信用信息依法纳入市公共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