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八章 监督管理与服务、指导第五十七条有效市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会同相关部门,建立并推广使用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用于下列用途:(一)物业服务招投标、业主大会投票表决;(二)物业管理相关信息公开、物业管理纠纷投诉处理等;(三)录入并共享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在指导、监督住宅物业管理工作中需要互通的信息;(四)其他与住宅物业管理活动有关的用途。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