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七章 物业服务收费与公共收益第五十一条有效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汽车停放费、广告费、场地使用费、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进行管理。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