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1

In force

利用业主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经营所得汽车停放费、广告费、场地使用费、房屋出租费等收入,在扣除合理成本后为公共收益,归业主共有。

公共收益由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单独列账;由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应当纳入业主大会银行账户进行管理。

Local Regulations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