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物业保修期限届满后,发生下列危及房屋安全以及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形之一,需要立即对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进行应急维修、更新和改造的,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申请使用建筑物及其附属设施的维修资金,提出应急处置方案,经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代管部门复核后进行应急处置:
(一)屋面防水损坏造成渗漏的;
(二)电梯故障危及人身安全的;
(三)公共护(围)栏破损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
(四)楼体单侧外立面有脱落危险的;
(五)专用排水设施因坍塌、堵塞、爆裂等造成功能障碍,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
(六)消防设施设备出现功能障碍,存在重大安全隐患的;
(七)其他危及房屋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紧急情况。
发生前款规定的情形之一,业主大会或者业主委员会可以凭应急维修工程项目说明、维修工程实施方案,依法向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提出资金使用申请。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应急维修资金使用书面申请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应急维修工程竣工验收后,应当将使用维修资金总额及业主分摊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布。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应当方便快捷地处理应急维修事项,加强监督管理,保障资金安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