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二条有效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续筹。业主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