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二条

有效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余额不足首期应筹集金额百分之三十的,业主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相关规定以及业主大会决定进行续筹。

业主不续交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可以督促其限期交纳。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