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五章 物业的使用与维护第四十条有效业主应当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有关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用于在国家规定的物业保修期届满后,物业共有部分、共用设施设备保修期满后的维修、更新和改造。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及其利息,属于业主共有,其管理和使用应当遵循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所有权人决策、政府监督的原则。业主可以到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部门查询本物业管理区域维修资金的使用部位、项目、金额以及剩余金额等情况。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九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