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四条有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会同业主委员会制定物业管理区域内突发事件处置方案。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执行政府依法实施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积极配合开展相关工作;政府可以给予物资和资金支持。对于物业服务企业执行前款规定的应急处置措施和其他管理措施,业主应当依法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