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九条

有效

新建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配置物业服务用房、业主委员会议事活动用房;集中建设的保障性住房还应当配置物业服务经营性用房,收益用于弥补物业费的不足。具体配置标准由市人民政府制定。

物业服务用房属于业主共有,未经业主大会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不得擅自改变其用途。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