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三章 前期物业管理第二十八条有效建设单位依法与物业服务企业订立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服务期限届满前,业主共同决定选聘新物业服务企业且订立的物业服务合同生效的,前期物业服务合同终止。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七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