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四章 物业服务第三十条有效业主委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物业的,鼓励通过物业管理公共服务平台采用招投标方式进行选聘。业主委员会应当与业主大会选聘的物业服务企业签订书面物业服务合同。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服务合同签订或者变更之日起三十日内,将物业服务合同等有关材料报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应当抄送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