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条

有效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自物业交接后三十日内,按照《江苏省物业管理条例》规定向县(市、区)物业管理主管部门备案。

前期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在备案后将物业承接查验情况在物业管理区域内显著位置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一个月。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