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物业管理活动中,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应当积极配合、支持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开展工作,并接受其指导和监督。社区居(村)民委员会应当支持业主大会、业主委员会或者物业管理委员会依法开展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