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住宅物业管理条例/第二章 业主、业主组织和物业管理委员会第二十一条有效物业管理委员会自本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所列情形消除之日起自动解散,并在七日内向新一届业主委员会移交相关资料和财物。物业管理委员会的任期不超过三年。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在物业管理委员会任期内推动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业主委员会,期满仍未成立业主大会、选举产生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重新组建物业管理委员会。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