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主管部门,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组织协调、技术指导、监督管理等工作。

发展和改革、科技、工信、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城市管理、交通运输、水利、应急管理、审计、数据、市场监督管理、气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相关工作。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