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四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明确部门职责,研究制定财政、金融、用地、人才、产业以及技术创新等保障政策措施,统筹推进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协调解决海绵城市建设管理中的重大问题。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按照职责做好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工作。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三条回到全文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