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鼓励和引导社会资本按照市场化原则依法参与海绵城市投资、建设和运行维护,保护其合法权益。

新闻媒体应当开展海绵城市建设管理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引导全社会积极参与海绵城市建设管理。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破坏海绵城市设施和违反海绵城市建设管理规定的行为进行劝阻、制止、投诉或者举报。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