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条

有效

城市建设发展应当全面融入海绵城市建设理念。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应当遵循生态为本、自然循环,规划引领、统筹推进,因地制宜、分类实施,政府引导、社会参与的原则。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