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海绵城市规划建设、运行维护和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是指通过加强国土空间规划和管理,充分发挥建筑、道路、绿地、水系等对雨水的吸纳和缓释作用,提升城市蓄水、渗水和涵养水的能力,实现水的自然积存、自然渗透、自然净化,建设生态、安全、可持续水循环系统的城市。

本条例所称海绵城市设施,是指具有“渗、滞、蓄、净、用、排”功能的绿色雨水设施、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河湖水体设施等的统称,包括雨水渗透设施、转输设施、调蓄设施、集蓄利用设施、截污净化设施以及附属设施等。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