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条
有效政府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相关职能部门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社会资本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由项目所有权人或者其委托单位负责运行维护;通过特许经营、政府与社会资本合作等模式投资建设项目中的海绵城市设施,应当按照合同约定运行维护。运行维护单位不明确的,由属地政府按照“谁使用、谁维护”的原则确定。
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的,建设单位应当将海绵城市设施以及相关资料移交运行维护单位;尚未完成移交的,建设单位作为运行维护单位。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