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条

有效

运行维护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海绵城市设施运行维护制度和操作规程,配备专业维护人员和设备,定期开展巡查、养护和维护,设置必要的警示标识,确保海绵城市设施正常安全运行。

未按照相关标准和技术规范进行养护维修造成海绵城市设施损坏或者无法发挥正常功能的,运行维护单位应当按照原标准予以恢复。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确需拆除、改动、占用海绵城市设施的,应当征得所有权人、运行维护主体同意,依法履行相关手续,并按照不低于原建设标准承担设施恢复或者改建费用。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