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条例第十六条有效建设项目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竣工验收,竣工验收报告中应当写明海绵城市设施建设情况。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未经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的,不得交付使用。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城市管理等部门应当对建设项目的海绵城市设施竣工验收进行监督指导。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将海绵城市建设工程验收相关材料以及排水管网测量电子数据报送有关主管部门。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