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条

有效

住房和城乡建设、水利、交通运输、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建设项目中海绵城市设施的原材料、施工工艺、施工质量等进行监督检查,将海绵城市建设内容纳入建设工程质量监督范围。

地方法规 · 扬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