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纪念地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