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七条有效纪念地的保护区域分为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范围、建设控制地带、风貌协调区作为城市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