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