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六条有效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遵守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保护规定的义务,对破坏、损害纪念地以及纪念设施的行为有权劝阻和举报。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