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纪念地保护范围外与纪念地保护有关的提升改造资金,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纪念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纪念地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