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5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将纪念地保护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

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的运行与维护管理经费属于地方承担的,应当纳入市级财政预算。纪念地保护范围外与纪念地保护有关的提升改造资金,由所在的区人民政府承担,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实际情况给予专项支持。

鼓励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通过捐赠等方式依法设立纪念地保护基金,专门用于纪念地保护。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