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五章 法律责任第三十六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刻画、涂写纪念设施,或者在纪念设施上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的,由城市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采取补救措施;逾期不改正的,给予警告,处一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其中,对有组织地利用涂写、刻画、张挂、张贴进行宣传的,可以处二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三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三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