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七条

有效

市、区人民政府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纪念地保护工作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