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四条有效纪念设施应当保持完好、整洁,周围环境应当与纪念设施相协调。纪念设施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建立保护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加强对纪念设施的保护。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三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