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五条有效禁止对纪念设施实施下列行为:(一)刻画、涂写;(二)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三)擅自占用、拆除、改动、迁移;(四)其他破坏、损害行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