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三章 监督管理第二十二条有效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和风貌协调区内,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广告设施、店招标牌、环境卫生等市容市貌以及可能影响纪念地形象和安全的经营业态的管理,积极推动文明社区创建。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