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纪念地保护范围内禁止下列行为:
(一)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
(四)向纪念地水域排放未经处理或者处理后未达标的污水;
(五)吸烟、随地吐痰、乱丢废弃物;
(六)践踏草坪、采摘花果;
(七)攀爬、游泳、垂钓、携带宠物参观;
(八)刻画、涂写,擅自张挂、张贴宣传品;
(九)擅自占用道路、公共广场等摆摊设点,擅自占用道路在货运车辆上兜售物品;
(十)其他有损纪念地管理秩序和安全的行为。
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