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二条有效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功能、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当与纪念地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纪念地整体风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单位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