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2

In force

在纪念地建设控制地带内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功能、高度、体量、风格、色彩应当与纪念地整体环境相协调,不得破坏纪念地整体风貌。

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在审定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前,应当征求纪念地管理局、文物行政等相关单位意见。在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内建设的,按照有关文物保护的法律、法规执行。

Local Regulations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October 13,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