淮安市周恩来纪念地保护条例/第二章 规划建设第十三条有效在纪念地风貌协调区内进行建设,建设项目的整体风貌应当与纪念地景观和环境相协调。地方法规 · 淮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10月13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