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七条有效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由以下部分组成:(一)政府财政拨款;(二)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三)社会福利彩票公益金、体育彩票公益金用于本级留成中发展残疾人事业的专项资金;(四)社会募集资金;(五)社会捐赠资金;(六)上级财政转移支付资金;(七)其他资金。残疾人事业专项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并接受财政、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