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用人单位未按照规定缴纳残疾人就业保障金的,由财政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缴纳;逾期仍不缴纳的,除补缴欠缴数额外,还应当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五的滞纳金。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