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七章 无障碍环境第五十条有效公共服务场所应当配备必要的无障碍设备和辅助器具,标注指引无障碍设施,为残疾人提供无障碍服务。公共服务场所涉及医疗健康、社会保障、金融业务、生活缴费等服务事项的,应当保留现场指导、人工办理等传统服务方式。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四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