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二条

有效

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一)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

(二)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拒绝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的;

(三)拒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

(四)侵占、变更和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

(五)用人单位拒绝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

(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

(七)其他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形。

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