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八章 法律责任第五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理:(一)拒绝接收适龄残疾少年儿童接受义务教育的;(二)残疾人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时拒绝其免费携带随身辅助器具的;(三)拒绝将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四)侵占、变更和影响无障碍设施正常使用的;(五)用人单位拒绝按规定安排残疾人就业的;(六)用人单位未依法为残疾人缴纳相关社会保险的;(七)其他损害残疾人权益的情形。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