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残疾人保障条例/第二章 预防与康复第十一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根据本行政区域内残疾人康复计划,按照省人民政府确定的标准安排日常康复经费。将残疾人康复项目依法纳入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和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报销范围;将重性精神疾病患者经常性服药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或者门诊特殊病种支付范围,按照规定比例给予支付。地方法规 · 太原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