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六条有效鼓励经营者与消费者采用协商和解的方式解决消费争议。双方的和解内容不得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五条回到全文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