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六章 争议的解决第五十七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收到消费者投诉后,应当在七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当向消费者说明理由;决定受理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六十日内调解完毕。需要进行鉴定、检测的,鉴定、检测时间不计算在内。期满未达成调解协议或者达成调解协议的一方当事人不履行的,告知消费者通过其他法定途径解决争议。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六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