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五章 消费者组织第五十五条有效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实际需要,可以会同当地有关单位设立基层投诉、监督站等工作站点,方便消费者投诉和监督。消费者权益保护委员会应当对基层投诉、监督站等工作站点的工作加强监督和业务指导。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第五十四条回到全文第五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