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五条

有效

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的领导,组织、协调、督促、检查有关部门和单位的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及时研究解决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落实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职责。

制定、调整涉及消费者切身利益的公用事业价格、公益性服务价格、自然垄断经营的商品价格等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应当依法举行听证会,征求消费者以及消费者权益保护组织的意见。

地方法规 · 江苏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9月30日